(2014)沙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陆珍得与周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珍得,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陆珍得被执行人:周宏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3)沙民三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陆珍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33.75元,应交执行费182.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周宏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9016.26元;二、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周宏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周宏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银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