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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范成花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范某,女,1924年0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某,系二棚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1,男。被告陈某2,男。被告陈某3,男。被告陈某4,女。被告陈某5,女。被告陈某6,女。被告陈某7,男。本院在审理范某与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4年0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原有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