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户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阿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在外上班,每月工资全数交给原告,原告在家带孩子,生活中没有什么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9日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4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17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甲。婚后被告在宝鸡上班,原告在家操持家务、带孩子,被告每月休假4天,休假期间被告均回家陪伴原告和孩子。夫妻间尚能和睦相处。2014年1月10日原告离开家外出,并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离婚致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各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婚后夫妻间尚能和睦相处,因被告在外地工作,夫妻间聚少离多,偶有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不予准许。原、被告应加强家庭责任感,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做到这些是能和睦幸福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