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浏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喜增,董事长。申请人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刊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4525998,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长沙天为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支付人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永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娄 韬审 判 员 何桂海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