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宗华与徐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华,徐志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宗华。委托代理人肖国华。被告徐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华与被告徐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宗华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