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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潮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宗华与徐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华,徐志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宗华。委托代理人肖国华。被告徐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华与被告徐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宗华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