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城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董海青与梁生贵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青,梁生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城民初字第70号原告董海青,男,汉族,居民。原告梁生贵,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青与被告梁生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原告董海青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四百六十元由原告董海青承担,另四百六十元退还给原告董海青。审判员 周明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 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