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秀英与被执行人陆胜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英,陆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崔秀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执行人陆胜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职工,住******。申请执行人崔秀英与被执行人陆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双执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陆胜春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08,000.00元。本案即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再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