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钱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云山,顾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697号申请执行人钱云山,电话:。被执行人顾文军。关于钱云山与顾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搬民调初字第0435号民事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0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917元,执行费186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无汽车、商品房及国有土地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