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创瑞合(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372号原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禹。委托代理人卢小传、王娜,系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创瑞合(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创瑞合(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建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化 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