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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校凤、张仙利、李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校凤,张仙利,李某某,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校凤。申请执行人张仙利。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张仙利,系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兴明,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校凤、张仙利、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补偿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执字第000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