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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胡懿翁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懿翁,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胡懿翁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街5AB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懿翁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懿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