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熟虞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志平、杨爱珍与徐建达、常熟市亿枫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平,杨爱珍,徐建达,常熟市亿枫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王升级,王志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王志平,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杨爱珍,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伟元(代理上列两原告),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达,男,1957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常熟市亿枫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负责人王立禧,经理。被告王升级,男,193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志强,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平、杨爱珍诉被告徐建达、常熟市亿枫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王升级、王志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平、杨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