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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志、徐汝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徐汝灵,徐峰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系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徐志,男,1967年2月28日,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徐汝灵,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徐峰汝,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徐汝灵、徐峰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