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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号26-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806-9。法定代表人汤黎,总经理。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76267364-X。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10元,本院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