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与林伟江、余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林伟江,余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22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地址: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大寨路。负责人林建庄,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国文,男,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职员。被告林伟江,男,汉族,住湛江市某地。被告余建明,男,汉族,住湛江市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诉被告林伟江、余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依法律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柏求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黄 钻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