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剑兵与被执行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剑兵,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15-1号申请执行人:胡剑兵。被执行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375号。法定代表人:武汉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剑兵返还租金15312元、履约保证金62640元、水电押金15000元、广告位租金4867元、经济损失赔偿金366226.01元,以上共计464045.0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4109.72元(以464045.01元为本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2014年2月1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66元,本案执行费7002元,以上款项共计504522.7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522.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