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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诉被告万某、昌图县某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万某,某管理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曲某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代理人吕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万某、昌图县某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孟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