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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审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傅彪、梁晓平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傅彪,梁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执审字第108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傅彪,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梁晓平(傅彪之妻),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105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8日以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105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征收社会抚养费495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3年7月1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27日依法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必须立即将欠缴的社会抚养费49500元、执行费643元自觉交到上杭县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傅彪、梁晓平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胡绍清审判员  廖周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