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代富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50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富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仁和西巷**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5483-1法定代表人:郑万全,经理。被告:代富高,男,1963年7月8日出生。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富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