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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065号申请人黄某甲,男,47岁,汉,住马桥镇古泉沟村3组。申请人黄某乙,男,43岁,汉,住马桥镇古泉沟村1组。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甲与申请人黄某乙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某甲与申请人黄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古泉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黄某乙偿还申请人黄某甲本金2000元,利息200元,定于2014年1月26日支付黄某甲2000元,下余部分黄某甲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