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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立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德尉与张向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向军,马德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尉。上诉人张向军与被上诉人马德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并不存在借贷合同,被上诉人在2010年至2012年转给上诉人的款项,是请上诉人帮其承揽工程的费用,事实上,上诉人并未收到过被上诉人的任何款项。被上诉人提交的转款凭证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关系,工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清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