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王国玉、张艳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王国玉,张艳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张保国。被告王国玉。被告张艳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国诉被告王国玉、张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号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