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006号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1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罗井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帮,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侯树增,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镇街26号。负责人田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