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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小舟因与被上诉人王俊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舟,王俊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舟,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良,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德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小舟因与被上诉人王俊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孙小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小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上诉人孙小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华伟审 判 员  曾小潭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