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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张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38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济南超想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济南超想商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支,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济南槐荫金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舒羽,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济南槐荫金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文莉任审判,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支、黄舒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8月,我与被告张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相识,后于2012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甚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被告张某某对我家庭暴力严重,甚至以干扰我的工作、败坏我的名誉、扰乱我家庭生活为要挟,现我与被告张某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份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感情较好,于2012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系再婚,原告王某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女,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张某某与其前妻生有一女,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矛盾未能及时解决。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王某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对于原告王某某的该主张被告张某某亦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双方相处较好,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交流,遇事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关心照顾,尊重对方,孝敬双方父母,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的。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原告王某某的该项主张,被告张某某不予认可,原告王某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王某某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某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