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罗某某,女,1957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生,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谈恋,于1983年1月8日在原铜川市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人。1995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再未回来亦未与家中联系。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诉状等法律手续,但被告住所地均不见被告,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现具体住所地。经查找仍无法确定被告准确具体的住所地,致使该案不能进入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