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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民一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贾国锋诉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锋,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0232号原告:贾国锋,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锋诉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国锋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文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