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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相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祝清法、苏培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祝清法,苏培娥,曹世荣,王木秀,曹世贵,王录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相商初字第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玉来。被告祝清法。被告苏培娥。被告曹世荣。被告王木秀。被告曹世贵。被告王录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祝清法、苏培娥、曹世荣、王木秀、曹世贵、王录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