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卢国洪与李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洪,李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75号原告���卢国洪。委托代理人:骆勇斌。被告:李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洪与被告李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国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