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友林诉被告王小明、王小五、王翠云、王翠萍、王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10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