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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庆丰、童芬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庆丰,童芬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华。委托代理人金晓鸿、朱淘佳。被告胡庆丰。被告童芬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庆丰、童芬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