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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0100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