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0100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