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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国彬与吉树章、吉红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国彬,吉树章,吉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吉国彬,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下紫口村人。被执行人吉树章,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下紫口村人。被执行人吉红良,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下紫口村人。本院在执行吉国彬与吉树章、吉红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王振华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秋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