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非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鸣义、谷燕苹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鸣义,谷燕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非执字第40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鸣义,男,汉族,1978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谷燕苹,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蔡鸣义、谷燕苹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狮执审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蔡鸣义、谷燕苹应将所欠的社会抚养费170320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蔡鸣义、谷燕苹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责划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鸣义、谷燕苹经本院强制执行,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鸣义、谷燕苹有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权由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蔡鸣义、谷燕苹经本院强制执行,因经济困难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鸣义、谷燕苹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非执字第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王振胜代理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茹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