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剑雄等诉覃菊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雄,李运玲,李美玲,李小玲,李灵玲,覃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剑雄,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运玲,女,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灵玲,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覃菊英,女,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覃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菊英于2014年2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菊英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菊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怀集支公司购买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覃菊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怀集支公司购买的(投保单号:1086440200337313)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金3万元及其保险收益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伍国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战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