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上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陈永进与仝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进,仝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上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陈永进,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仝彩,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陈永进诉被告仝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仝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进诉称,被告丈夫张朝信于2013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分,后被告丈夫张朝信支付原告两个月利息。2013年7月23日被告丈夫张朝信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被告丈夫张朝信在滑县开元大厦施工中坠楼而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仝彩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朝信和被告仝彩系合法夫妻关系。2013年6月7日,被告丈夫张朝信以河北工地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6月7日和2013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永进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张朝信,2013年6月7号”、“今借到陈永进现金2万元整(20000元),张朝信,2013年7月23号”,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3年6月7日、2013年7月23日张朝信分别向原告支付600元,共计1200元,下欠48800元。2013年10月份被告丈夫张朝信去世。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以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朝信与仝彩系合法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0月份被告丈夫张朝信去世,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丈夫张朝信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月息2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原告已支付的12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仝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永进借款48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驳回原告陈永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原告承担100元,被告仝彩承担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