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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渊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盈锋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渊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盈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渊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A座1107号。法定代表人:林颖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庚,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盈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79号盈锋莲湖广场裙楼。法定代表人:叶燕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迎军,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舒颖,系东莞市盈锋商贸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东莞市渊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7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管辖地点并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展会代��招商合同》约定展会地点为塘厦镇莲湖美食街,可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