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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力铸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力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1号原告深圳市力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16N,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罗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维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二工业区城德轩科技园l栋厂房三、四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力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静书记员  买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