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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燕、金元辉与XX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金元辉,XX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81号原告:陈燕。原告:金元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XX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金元辉与被告XX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金元辉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金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燕、金元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