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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亮房屋买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郑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仉建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负责人:吴荣涛,该公司经理。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金忠,该公司员工。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亮,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王桂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并移送管辖。被上诉人郑亮辩称:本案被告之一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住所地为沧县兴济镇,买卖房屋也坐落在沧县兴济镇,本案应由沧县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因不动产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发生的诉讼应,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即“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房屋所在地的沧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审判员  张兴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