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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成博与被告梨树平岗煤矿综合市场、王家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博,梨树平岗煤矿综合市场,王家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初字第21号原告孙成博,女,汉族。被告梨树平岗煤矿综合市场,地址梨树区平岗矿。法定代表人李华庆,职务:经理。被告王家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博诉被告梨树平岗煤矿综合市场、王家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博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成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 王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