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一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84号肖风云高桂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084号原告肖某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王母村。被告高某某,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王母村。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以已与被告高某某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已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辉球代理审判员 文 学人民陪审员 潘建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