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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恩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继坤,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银平,女,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宣恩农商行诉被告黄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宣恩农商行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农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恩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恩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范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呙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