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蔡文明与李宗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明,李宗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755号原告蔡文明,男,194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宗禄,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明与被告李宗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明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宗禄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