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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蔡文明与李宗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明,李宗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755号原告蔡文明,男,194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宗禄,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明与被告李宗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明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宗禄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