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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文义与秦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义,秦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文义。被告秦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义与被告秦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义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义以拟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义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义承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