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孙磊与徐作刚堆放物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徐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163号原告:孙磊,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萧县张庄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作刚,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纵许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诉被告徐作刚堆放物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孙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