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刘贵宾与陈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宾,陈妃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32号原告刘贵宾,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妃亮,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审理原告刘贵宾诉被告陈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宾以其与被告陈妃亮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宾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刘贵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春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