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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楼忠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楼忠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75号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纪。委托代理人庄紫婷。被告楼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忠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忠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楼忠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得健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     建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