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建文与被告刘少宾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文,刘少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43号原告秦建文,男。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宾,男。原告秦建文与被告刘少宾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文撤回起诉。诉讼费9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90元。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