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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建文与被告刘少宾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文,刘少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43号原告秦建文,男。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宾,男。原告秦建文与被告刘少宾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文撤回起诉。诉讼费9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90元。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