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库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库伦镇西沟村委会与库伦旗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刘凤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库行初字第16号原告内蒙古通辽市库伦镇西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霍艳慧,职务村主任。被告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门德白乙拉,职务旗长。第三人刘凤宝,男,汉族,49岁。原告库伦镇西沟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2003年6月16日为第三人刘凤宝颁发的库国用(2003)第03-60号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库国用(2003)第03-60号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属于国有,不属于西沟村集体所有,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通辽市库伦镇西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万春审 判 员 包万宝人民陪审员 宝 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微信公众号“”